(2017)冀04民终3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志桥、贾良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桥,贾良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37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桥,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馆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滨,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良军,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馆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馆陶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志桥因与被上诉人贾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17)冀0433民初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多次从被上诉人处购买饲料,分别于2008年11月6日、2009年10月21日出具欠条,至被上诉人起诉时,两张欠条书写时间均已超过两年。被上诉人依据自己在该欠条上填写的“11月23号付5800元”、“2013年1月8号付2000元”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但上诉人不予认可,应查清填写内容的真实性与否,并辅以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17)冀0433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志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0元,预以退回。审判长 李忠军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