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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3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志桥、贾良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桥,贾良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37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桥,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馆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滨,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良军,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馆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馆陶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志桥因与被上诉人贾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17)冀0433民初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多次从被上诉人处购买饲料,分别于2008年11月6日、2009年10月21日出具欠条,至被上诉人起诉时,两张欠条书写时间均已超过两年。被上诉人依据自己在该欠条上填写的“11月23号付5800元”、“2013年1月8号付2000元”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但上诉人不予认可,应查清填写内容的真实性与否,并辅以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17)冀0433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志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0元,预以退回。审判长  李忠军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