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王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3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中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77553707W(1-1)。负责人:洪国飞,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辉,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彭丽华,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彭立平,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诉王辉、彭丽华、彭立平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皖1881民初8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