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0民初5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兴之田建材经营部与天津川西元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东丽区兴之田建材经营部,天津川西元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宝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582号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兴之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景荟路1号东丽湖总部经济大楼222-109。经营者:许志勇,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天津川西元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镇世纪中路东侧拓展中心A座107-21(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罗元强,总经理。被告:万宝华,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兴之田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天津川西元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兴之田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兴之田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兴之田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兴之田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田培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