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4刑初49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绰号“鲁哥”,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1999年11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7月4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对其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新检公诉刑诉(2017)第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黄某某(已判决)经事先共谋,在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芦竹路338号芦竹苑小区3栋2单元402号被害人范某家中,将一条铂金项链、一对黄金耳环、一条黄金项链和一条镶嵌黄金的转运珠手链盗走。2017年3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成都市金牛区五冶医院被民警挡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系累犯以及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楷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