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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班晓雯与贾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晓雯,贾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1508号申请执行人班晓雯,又名班小文,女,1975年12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被执行人贾艳,女,1981年6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班晓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特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贾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艳偿还申请执行人班晓雯本4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为止,按月利率1.5%计算),并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贾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万元,剩余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未履行,查明被执行人贾艳于2016年10月份将自己所有的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以18万元价格的自行变卖,但该款没有偿还申请执行人班晓雯借款,造成法院判决无法执行,神木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贾艳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堂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