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2行审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应县国土资源局与张XX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应县国土资源局,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622行审22号申请人应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应县广和东街北侧七子沟西。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张XX,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应县人,住应县。2017年7月20日,本院收到申请人应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应国土资罚决字(2016)59号行政处罚决定。理由:被执行人张XX于2016年10月19日在金城镇席家堡村北,涉嫌占地搞建设。占地总面积1.66亩(合1106㎡),其中建筑面积0.81亩(合540㎡)。没有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总体利用规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于2017年2月17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于2017年4月20日催告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4条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现该期限尚未届满,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具备申请强制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应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孙育青审 判 员 蔡世葆人民陪审员 丰生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鸿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