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3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宁与樊国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峰峰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樊国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峰峰支公司,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振华汽车队,李立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3民初568号原告:李宁,女,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和顺县义兴镇紫罗村人,住和顺县。被告:樊国青,男,45岁,汉族,住左权县,司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峰峰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保良,公司经理。被告: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振华汽车队。法定代表人:陈洪涛,经理。被告:李立清,男,汉族,左权县人,住左权县。李宁与樊国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峰峰支公司、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振华汽车队、李立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宁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宁负担。审判员 郜文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俊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