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潘友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刑初526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沈莉莉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潘友民族汉性别男住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犯罪前科无强制措施2017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无受理时间2017年6月12日起诉书号莆城检公刑诉[2017]346号指控罪名危险驾驶查明事实2017年5月3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潘友酒后驾驶闽CXXX**小型轿车途经莆田市城厢区新梅路与筱塘南街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设卡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潘友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89.23mg/100ml,属醉酒。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潘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效后十日内交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徐 莟人民陪审员 陈 俊 雄人民陪审员 涂星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俞 莉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