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3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82民初3237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8年05月24日出生,任丘市人,住该村。被告杜某,男,汉族,1987年06月06日出生,任丘市人,住该村。原告刘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离婚。二、婚生长子杜兴浩(2010年11月16日生)由随被告杜某生活;婚生次子杜宇浩(2016年3月6日生)随原告刘某生活,抚养费均自理。三、被告杜某给付原告刘某共同财产:奔奔小轿车(车牌照号冀J×××××),于2017年7月28日前履行完毕。四、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26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冬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