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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3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82民初3237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8年05月24日出生,任丘市人,住该村。被告杜某,男,汉族,1987年06月06日出生,任丘市人,住该村。原告刘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离婚。二、婚生长子杜兴浩(2010年11月16日生)由随被告杜某生活;婚生次子杜宇浩(2016年3月6日生)随原告刘某生活,抚养费均自理。三、被告杜某给付原告刘某共同财产:奔奔小轿车(车牌照号冀J×××××),于2017年7月28日前履行完毕。四、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26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冬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