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3财保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东泽与李勇德变更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东泽,李勇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3财保28号之一申请人张东泽,男,1995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被申请人李勇德,男,1980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张东泽与李勇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吉0403民初28号民事裁定书,扣押李勇德驾驶的吉D*****号出租车。申请人张东泽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保全数额,以人民币100,000.00元整在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变更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保全担保数额为人民币100,000.00元整;二、扣押被申请人李勇德驾驶的吉D*****号出租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世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阚 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