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9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静文与杜强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文,杜强,西安房朗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9333号原告:刘静文,女,汉族,1973年1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被告:杜强,男,汉族,1959年3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第三人:西安房朗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99号交大曲江新村南苑隔壁。法定代表人:孔祥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文与被告杜强及第三人西安房朗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静文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维红打印:扈艳红校对:李维红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