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4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277号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香嘟嘟美食广场,住所地:聊城市花园路与建设路亿沣生活广场三楼。负责人:李宝石,经理。被告: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聊城市振兴西路与卫育路交叉口西北角嘉和公寓C座。法定代表人:王广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香嘟嘟美食广场与被告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香嘟嘟美食广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香嘟嘟美食广场承担。审判员 王玉霞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