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33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已于2017年7月12日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13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立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