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鱼台县分公司与青岛即信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鱼台县分公司,青岛即信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27民初685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鱼台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62896616H。法定代表人:徐向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安守让,鱼台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青岛即信达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25579451D。法定代表人:朱美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斌,男,汉族,1961年9月13日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即墨市。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尚,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97522147F。负责人:李清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勇、张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鱼台县分公司与被告青岛即信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平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4日、7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鱼台县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安守让、被告青岛即信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斌、刘尚、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勇、张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鱼台县分公司诉称,2017年3月11日2时50分左右,刘云亭驾驶鲁B×××××重型货车,沿金乡-清河自东向西行驶至罗屯镇卫生院门口时,因观察不够剐到通信光缆,致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鱼台县分公司光缆及电杆约1公里损坏,通信中断数小时,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8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青岛即信达运输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的车辆投有交强险与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辩称,在核实行驶证、营运证、上岗证、驾驶证合格有效的前提下,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三者商业险部分按保险条款约定、事故责任比例及无其他免赔情况下赔偿。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经审理查明,刘云亭系青岛即信达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2017年3月11日2时50分左右,刘云亭驾驶青岛即信达运输有限公司的鲁B×××××重型货车,沿金乡-清河自东向西行驶至罗屯镇卫生院门口时,因观察不够剐到通信光缆,致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鱼台县分公司光缆及电杆约1公里损坏、通信终断、罗屯镇卫生院LED广告牌1个、灯箱1个、随艳林的房屋、鲁B×××××重型货车损坏。鱼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云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6月26日,山东广发永正价格评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价格评估报告认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鱼台县分公司通信光缆电杆于评估基准日2017年3月11日的直接损失为72558元。为此,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鱼台县分公司支付鉴定费5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为鲁B×××××重型货车承保了交强险与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以上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事故认定书证实了本次事故发生的事实;价格评估报告,证实了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行驶证、营运证、上岗证、驾驶证及保单,证实了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财产损失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认定,刘云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认定符合相关道交法律规定,予以确认。事故发生时刘云亭系从事职务行为,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鱼台县分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青岛即信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鲁B×××××重型货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应由该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不足部分,由青岛即信达运输有限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100%赔偿。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鱼台县分公司主张的直接经济损失72558元,有价格评估报告证实,予以支持。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鱼台县分公司主张的鉴定费5000元,双方对真实性均无异议,予以支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认为鉴定费为间接损失不予承担,因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综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鱼台县分公司的损失确认为:直接经济损失72558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77558元。经计算确认,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2000元,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75558元,共计77558元;青岛即信达运输有限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鱼台县分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77558元(开户行:中国邮政银行鱼台县支行;户名:鱼台县人民法院;账号93×××67)。二、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鱼台县分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鱼台县分公司负担30元,由被告青岛即信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8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