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彭勇与织金业之丰装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勇,织金业之丰装饰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881号原告:彭勇,男,1975年11月1日生,汉族,务农,住织金县。被告:织金业之丰装饰公司,住所地:织金县。法定代表人:包成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彭勇与被告织金业之丰装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彭勇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计72元,由原告彭勇负担。审判员 杨 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明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