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执3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济源市思礼镇三河村村民委员会第一居民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源市思礼镇三河村村民委员会第一居民组,济源市思礼镇三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3455号申请执行人:孔某,男,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济源市思礼镇三河村村民委员会第一居民组,现住济源市。第三人:济源市思礼镇三河村村民委员会,现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9001民初217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济源市思礼镇三河村村民委员会第一居民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济源市思礼镇三河村村民委员会第一居民组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济源市思礼镇三河村村民委员会第一居民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济源市思礼镇三河村村民委员会第一居民组在济源市思礼镇三河村村民委员会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济源市思礼镇三河村村民委员会存款58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林审判员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阿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