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9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喜柱与万永娟、栾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喜柱,万永娟,栾鹏,永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021号原告:韩喜柱,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委托代理人:丁毓超,青岛黄岛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永娟,女,1982年12肊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黄岛区。被告:栾鹏,男,汉族,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黄岛区。被告:永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5号太平洋中心2号写字楼。原告韩喜柱与被告万永娟、栾鹏、永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喜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喜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成名人民陪审员 尹良东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邢贞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