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魏棂、四川省威远银星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棂,四川省威远银星实业有限公司,林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183号申请人:魏棂,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申请人:四川省威远银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新店镇新盛街169号。法定代表人:林洪,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2067086889。被申请人:林洪,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威远县。原告魏棂与被告四川省威远银星实业有限公司、林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魏棂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威远银星实业有限公司、林洪在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威远银星实业有限公司、林洪在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28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四川省威远银星实业有限公司、林洪名下的价值28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世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