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3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赵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赵磊,甄天玮,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633执620号申请人执行人: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侯建伟,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赵磊,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被执行人:甄天玮,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被执行人:张玉,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本院在执行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赵磊、甄天玮、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部分执结10000元,尚有20000元及利息未执结。申请人、被执行人经本院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双方均未报告。经查询被执行人赵磊、甄天玮、张玉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时再立案恢复对剩余标的20000元及利息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茂喜审判员 王永山审判员 钟继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