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302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韩玉峰与王文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舒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峰,王文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302民初482号原告:韩玉峰,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现住址新疆图木舒克市齐干却勒镇52团。被告:王文来,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第三师49团。原告韩玉峰与被告王文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玉峰,被告王文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玉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向原告的借款1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6日,被告王文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元,并写下借条约定2016年底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被告王文来辩称:借款是事实,目前没有能力归还。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5月16日,被告王文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元,并写下借条约定2016年底还清。但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原告韩玉峰就借款事实向法庭提交了被告王文来于2016年5月16日向原告书写的借条一份。被告王文来对借条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被告王文来承认原告韩玉峰在本案主张的事实,故对韩玉峰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王文来借原告韩玉峰的款项应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文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原告韩玉峰支付欠款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韩玉峰已预交),由被告王文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俊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兴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