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陈政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政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03刑初30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政(绰号“柴狗”),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随州市曾都区。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3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2004年8月16日至2014年8月15日止),执行期间,减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1月8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该局宣布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曾都检刑诉[2017〕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政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9日23时30分,被害人高某在随州市城区沿河大道“圣地亚歌”KTV歌厅8258房间消费。期间,该房间女服务员宋某外出返回房间外走廊时,同在该歌厅消费的被告人陈政见到宋某后,上前随意搂抱,宋某抗拒并返回8258房间,陈政尾随至该房间内,与高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随后,陈政走至8258房间门口时,房间内“扔”出一疑似“果盘”物品,23时32分23秒,高某追至门口,即被另一上身穿白色连帽夹克的男子(身份待查)拉倒在地,陈政用脚踢打高某头部后离开现场,此时高某自行站立困难。经随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的左侧胫腓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政赔偿高某经济损失17万元,已支付完毕,高某书面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政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陈政、被害人高某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释放证明复印件;2、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3、证人宋某、刘某、陈某的证言;4、被害人高某的陈述;5、随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2015年12月19日晚圣地亚歌事发现场光盘一张;7、被告人陈政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政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伙同他人逞强耍横,并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政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政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备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谢红艳审 判 员 代光念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