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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某等人与董某、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执9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26名“木工组”诉讼代表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7名“钢筋组”诉讼代表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11名“外架组”诉讼代表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姬某11名“混凝土组”诉讼代表人,男,汉族。被执行人:董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某,男,汉族。申请人王某(26名“木工组”诉讼代表人)、李某(7名“钢筋组”诉讼代表人)、李某(11名“外架组”诉讼代表人)、姬某(11名“混凝土组”诉讼代表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26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董洪涛、高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6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长阁执行员 :王书刚执行员 :闫洪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冠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