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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宜松、林永荣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宜松,林永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特13号申请人:林宜松,男,195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申请人:林永荣,女,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申请人林宜松与被申请人林永荣申请认定林永荣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申请人林宜松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宜松以其女儿林永荣意识清楚,思维敏捷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需认定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宜松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林宜松负担。审 判 员  谢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方月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