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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刑申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某强奸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京02刑申47号宋某:你因王某犯强奸罪、绑架罪一案,对本院(2016)京02刑终724号刑事判决不服,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王某与被害人王某1是恋人关系,双方发生性关系时王某1处于半推半就状态,是自愿的,不存在王某强迫的情况,因此王某不构成强奸罪;王某与刘某也是恋人关系,分手时刘某将笔记本电脑遗忘在王某家里,为了归还笔记本及叙旧情,王某才开车带刘某经过房山区、石景山区、顺义区等地。期间王某给刘某家里打电话,说要30万元是开玩笑,后来觉得玩笑开过了,又让刘某打电话称刚才是开玩笑的,不要让家里人担心。王某没有限制刘某的自由,不构成绑架罪;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对王某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在审讯过程中存在威逼利诱的事实,有些审讯笔录没有仔细看就让王某签字,这些证据都是非法的。以一、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事实、审判程序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1刑初3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刑终724号刑事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提起再审,依法改判王某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王某犯强奸罪、绑架罪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通话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报案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在案证实,且王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亦曾供认,所供内容与在案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你提出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及一、二审法院审判程序错误等申诉理由,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你的申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