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执恢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廖欢与唐仕泽、唐仕田、唐仕凤、唐仕珍、唐仕香、唐仕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欢,唐仕泽,唐仕田,唐仕凤,唐仕珍,唐仕香,唐仕玉,沈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恢146号申请执行人:廖欢,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唐仕泽,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唐仕田,女,195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唐仕凤,女,195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唐仕珍,女,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唐仕香,女,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淮口镇。被执行人:唐仕玉,女,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淮口镇。被执行人:沈彪,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廖欢与被执行人唐仕泽、唐仕田、唐仕凤、唐仕珍、唐仕香、唐仕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1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唐仕泽、唐仕田、唐仕凤、唐仕珍、唐仕香、唐仕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4920.4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90元、执行费274元。但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部分的执行,要求本院执行26110.4元。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以(2017)川0121执224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唐仕凤在银行的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唐仕泽、唐仕田、唐仕凤、唐仕珍、唐仕香、唐仕玉在银行存款26384.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