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谭艳丽诉被告刘先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艳丽,刘先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995号原告:谭艳丽,女,汉族,农民。被告:刘先群,男,汉族,农民。原告谭艳丽诉被告刘先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谭艳丽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艳丽撤回对被告刘先群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谭艳丽承担。审判员 徐铭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