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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谭艳丽诉被告刘先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艳丽,刘先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995号原告:谭艳丽,女,汉族,农民。被告:刘先群,男,汉族,农民。原告谭艳丽诉被告刘先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谭艳丽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艳丽撤回对被告刘先群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谭艳丽承担。审判员  徐铭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