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xx诉邓宗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邓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646号原告:陈xx,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告:邓xx,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xx与被告邓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xx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6元减半收取668元,由原告陈xx负担。审 判 员 龚维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龚浩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