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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海英与被执行人刘金柱、戴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海英,刘金柱,戴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801号申请执行人何海英,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满族,电厂职工,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刘金柱,男,1967年8月7日出生,蒙古族,电厂职工,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戴丽华,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蒙古族,医院职工,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何海英与被执行人刘金柱、戴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海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6日对被执行人戴丽华采取拘留措施,并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何海英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38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