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9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贵州省朝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义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朝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义栋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9民初613号原告:贵州省朝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顺县城南新区城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唐浩,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江平,男,系该公司运营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华,贵州凯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周义栋,男,198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长顺县。原告贵州省朝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义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省朝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益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朝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省朝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梁文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权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