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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尖与张雁青、杜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尖,张雁青,杜文平,王元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588号原告:刘尖,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张雁青,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告:杜文平,女,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王元会,男,1981年2月5日生,汉族,住济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尖与被告张雁青、杜文平、王元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尖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尖撤回对被告张雁青、杜文平、王元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案件申请费520元,由原告刘尖负担。审判员  张法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