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尖与张雁青、杜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尖,张雁青,杜文平,王元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588号原告:刘尖,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张雁青,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告:杜文平,女,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王元会,男,1981年2月5日生,汉族,住济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尖与被告张雁青、杜文平、王元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尖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尖撤回对被告张雁青、杜文平、王元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案件申请费520元,由原告刘尖负担。审判员 张法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