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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贞与吴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贞,吴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281号原告:刘贞,女,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吴丹,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贞与被告吴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贞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贞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贞负担。审 判 长  黄闻角人民陪审员  郭新庄人民陪审员  张 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娴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