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3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周子跃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周子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3执1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凤凰路91号。法定代表人:钟运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毛献斌,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唐云辉,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周子跃,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子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23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周子跃清偿申请执行人信用卡透支本金24197.09元及相应利息、滞纳金,并负担本案诉讼费558元。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子跃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周子跃未能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主动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周子跃的储蓄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财产登记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子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其他线索。本案经本院穷尽法律赋予的各项执行措施仍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胡 斌审判员 黄忠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鹏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