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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谢友成诉姜中胜刘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友成,姜中胜,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836号申请执行人谢友成,男。被执行人姜中胜,男。被执行人刘艳,女。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723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尚欠申请人谢友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175000元(截至2017年3月25日的利息为159000元,2017年3月26日起暂计算至7月25日的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为16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385元(以200000元为基数,暂计算从2017年7月14日到2017年7月25日止),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9005元,执行费5450元,合计38984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艳、姜中胜的银行账户存款38984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