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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13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杭州鸿信车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杭州鸿信车业有限公司,王照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3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269号。组织机构代码84360037-0。负责人严俊,行长。被执行人杭州鸿信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富春江镇俞赵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76204833-4。法定代表人王照甫。被执行人王照甫,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杭桐商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杭州鸿信车业有限公司、王照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杭州鸿信车业有限公司、王照甫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浙江普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杭州鸿信车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桐庐县富春江镇秀峰村工业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和机器设备【㈠、房产:1、厂房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富字第××号,钢、钢混结构,用途为非住宅(工业),所在层数为1F∕1F,建筑面积7032.54平方米,建成年份为2007年。2、办公楼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富字第××号,钢混结构,用途为非住宅(办公),所在层数为1F-3F∕3F,建筑面积1731.75平方米,建成年份为2007年。3、厂房(辅助车间)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富字第××号,钢、钢混结构,用途为非住宅(工业),所在层数为1F∕1F,建筑面积1042.59平方米,建成年份为2007年。㈡、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07)第02-40号,地号0-02-000-230,地类(用途)为工业,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14548平方米,终止日期至2054年11月9日。㈢、机器设备主要有:单梁式行车11台、单梁式移动式行车1台、地磅1部、350KW变压器等配电设施1套】进行价格评估,浙江普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浙普评报(2017)010号资产评估报告,市场总价值为14793340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整体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杭州萧山和泰金属材料改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10225251)以1368万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杭州鸿信车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桐庐县富春江镇秀峰村工业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和机器设备【㈠、房产:1、厂房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富字第××号。2、办公楼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富字第××号。3、厂房(辅助车间)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富字第××号。㈡、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07)第02-40号。㈢、机器设备主要有:单梁式行车11台、单梁式移动式行车1台、地磅1部、350KW变压器等配电设施1套】以136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杭州萧山和泰金属材料改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10225251),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杭州萧山和泰金属材料改制厂时起转移,机器设备所有权自机器设备交付给买受人杭州萧山和泰金属材料改制厂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杭州萧山和泰金属材料改制厂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