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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艾锋与黑龙江省地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锋,黑龙江省地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641号申请执行人:艾锋,男,1983年4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地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南开街238号鸿郎花园二期会所。法定代表人:马大鹏,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锋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地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购房款及利息共计570000元、补偿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226元、执行费8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605号、(2017)黑0103执恢6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