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4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燕怡睿与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怡睿,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4民初543号原告:燕怡睿,女。被告:李杰,男。燕怡睿与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燕怡睿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燕怡睿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燕怡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计1010元,由燕怡睿负担。审判长 彭智明审判员 石小伟审判员 郝书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鱼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