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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4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燕怡睿与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怡睿,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4民初543号原告:燕怡睿,女。被告:李杰,男。燕怡睿与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燕怡睿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燕怡睿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燕怡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计1010元,由燕怡睿负担。审判长  彭智明审判员  石小伟审判员  郝书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鱼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