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8刑初118号公诉机关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晓伟,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身份证号码1504281983********,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喀喇沁旗锦山镇南小西侧地厅。无前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1日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7月5日被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由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喀喇沁旗看守所。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以喀检公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征得被告人李晓伟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丽丽、宋晓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李晓伟在喀喇沁旗锦山镇盈泰港湾小区门口的神气能量养生馆内修理热水器时,将在店内上班的贾立华的一部OPPO-R9S-PLUS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以2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冯振涛,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喀喇沁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在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25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给被害人贾立华,李晓伟于2017年6月19日退赔给冯振涛人民币2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晓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贾立华的陈述,证人于彩英、冯振涛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收到条、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视听资料(光盘1张)和被告人李晓伟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晓伟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轻处罚。考虑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晓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国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立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