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5财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陆玉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陆玉杰,张晓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619号申请人: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孙白路315号1幢102号。法定代表人:赵方,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陆玉杰,男,汉族,1978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张晓娜,女,汉族,1989年5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申请人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陆玉杰、张晓娜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陆玉杰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安徽路万国银座小区2-1013号房产一套,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陆玉杰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安徽路万国银座小区2-1013号房产一套。二、查封担保人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安徽路万国银座小区1幢2604号、2605号(所有权证号:豫(2016)洛阳市不动产权第00445270、00445271号)房产两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