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3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林海、杨涛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海,杨涛,马亮,马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03刑初183号公诉机关蒙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林海(绰号:叉菜),男,1996年11月4日生于云南省蒙自市,彝族,中专文化,农民,住蒙自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涛(绰号:糟盲),男,1992年1月23日生于云南省蒙自市,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蒙自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日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在缓刑考验期内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9日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取消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2014年5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被告人马亮(绰号:亮蛋),男,1995年12月4日生于云南省蒙自市,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蒙自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4月25日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9日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5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被告人马辉(绰号:灰碟),男,1994年2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蒙自市,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蒙自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6年10月21日减余刑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林海、马辉、杨涛犯盗窃罪;被告人马亮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小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林海、马辉、杨涛、马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罪1.2016年8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2李某3、李某4(均另案处理)到蒙自市银河路至尚KTV门口旁的车棚下,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马某1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二轮摩托车的价格为人民币6843.92元。2.2016年9月4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2李某3、杨某(在逃)到蒙自市凤凰路州农业局食堂门口,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师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林海.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及摩托车尾箱单肩挎包内的600余元现金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5600元。3.2016年9月5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2李某3、杨某来到蒙自市星河兰苑小区E幢楼下,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马某2达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灰色五羊一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摩托价的价格为人民币5150元。4.2016年10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2李某3、李某4、金某、黄绕才(均另案处理)到蒙自市文澜镇红某七组李某1家门口,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1停放于此的一辆绿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的价格为人民币8600元。5.2016年11月7日11时许,被告人李林海、马辉和杨某到蒙自市观澜路个旧蘸水凉卷粉商铺前,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车以24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马亮。经蒙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二轮摩托车的价格为人民币7020元。6.2016年11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林海、杨涛、马亮来到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西街“乐某家”商铺前,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赵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本田新大洲二轮摩托车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的价格为人民币9000元。、I7.2016年1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李林海、杨涛与李某3到弥勒市莲花路湖泉御府工地对面的人行道上,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曾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弥勒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的价格为人民币6910元。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6年11月,被告人马亮在明知马辉等人出售的白色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是马辉、李林海和杨某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以2400元向马辉等人购买了该辆摩托车。经蒙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二轮摩托车的价格为人民币7020元。被告人马辉于2016年12月14日接到母亲打给的电话后,明知公安机关在其家里等候的情况下,主动回到家里,后被公安机关带回审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林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马辉、杨涛、马亮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亮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林海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并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其缓刑,对新犯的罪及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马辉、杨涛、马亮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辉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林海、杨涛、马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以被告人李林海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以被告人马辉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以被告人杨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以被告人马亮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以被告人马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并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林海、马辉、杨涛、马亮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害人马某1、师某、马某2达、李某1、王某、赵某、曾某的陈述、证人许某、马某3、张某的证言、同伙李某3、李某4金某的供述、提取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机动车注册信息表、被告人李林海、马辉、杨涛、马亮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林海、马辉、杨涛、马亮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林海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马辉、杨涛、马亮盗窃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亮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林海、马辉、杨涛、马亮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亮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林海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并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其缓刑,对新犯的罪及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马辉、杨涛、马亮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辉接到其母亲打来的电话后,明知公安民警在家等候,主动回家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林海、杨涛、马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2016)云2503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林海的缓刑。被告人李林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判罚金已缴纳),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22年5月29日止。已扣除先前羁押的15天。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次日缴纳。)二、被告人杨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次日缴纳。)三、被告人马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次日缴纳。)四、被告人马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次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舒 康人民陪审员 何虹静人民陪审员 王爱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雅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