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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3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平与朱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朱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3执127号申请执行人王平,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被执行人朱雷,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平与被执行人朱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雷拥有楼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雷所拥有楼房一套。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