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3民初2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金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金某,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2287号之一原告:王某,男,197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波,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男,1949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安吉县。第三人:宋某,女,1934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金某、第三人宋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赵 歆审 判 员 王洪波人民陪审员 王俊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阚晓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