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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3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市众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尚菊霞、王玉桂、周淑娟、刘晋明、张露、宫东福、何许景、何许翠、王兴龙、景香萍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众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尚菊霞,王玉桂,周淑娟,刘晋明,张露,宫东福,何许景,何许翠,王兴龙,景香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3072号原告:运城市众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海、郑洁,山西弘韬(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菊霞,女。被告:王玉桂,男。被告:周淑娟,女。被告:刘晋明,男。被告:张露,女。被告:宫东福,男。被告:何许景,女。被告:何许翠,女。被告:王兴龙,男。被告:景香萍,女。原告运城市众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尚菊霞、王玉桂、周淑娟、刘晋明、张露、宫东福、何许景、何许翠、王兴龙、景香萍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运城市众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尚菊霞、王玉桂支付借款本金33332元及利息,被告周淑娟、张露、何许景、王兴龙、景香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要求被告周淑娟、刘晋明偿还借款22540元及利息,被告尚菊霞、何许景、王兴龙、景香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要求被告张露、宫东福偿还借款33332元及利息,被告尚菊霞、周淑娟、何许景、王兴龙、景香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要求被告何许景、何许翠偿还借款37499元及利息,被告尚菊霞、周淑娟、何许景、王兴龙、景香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0日,尚菊霞、周淑娟、张露、何许翠与原告签订《四户联保合同》,约定原告向上述四被告各提供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同日,原告与被告王兴龙、景香萍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王兴龙、景香萍为上述四被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上述四被告的借款均通过其各自的配偶王玉桂、刘晋明、宫东福、何许翠同意,故要求各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及保证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提出的诉讼中,虽然出借人系同一主体,但借款合同中的多个借款人及借款人的配偶以及担保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应根据每个借款人及为每个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分别起诉,各自分开审理。原告将多个借款人的借款及担保合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运城市众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90元,退还原告运城市众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民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