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2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额尔敦布和与梁录云、佘守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2969号原告:额尔敦布和,男,蒙古族,1966年3月17日出生,农民。被告:梁录云,女,汉族,43岁,农民。被告:佘守余,男,汉,45岁,农民。原告董德龙与被告梁录云、佘守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根据原告额尔敦布和提供的基本信息无法查找本案被告佘守余。本院认为,据当事人出示的证据以及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提供的本案被告佘守余的基本信息不具体明确,无法查找被告佘守余,也不能足以与他人相区别,不能足以确定本案被告的真实身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额尔敦布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额尔敦布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晓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包雪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