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戚某与沛县魏庙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沛县魏庙镇中心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753号原告:戚某,女,2016年11月3日出生,住沛县五段镇。法定代理人:戚某1(系原告之父),男,1977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沛县五段镇。法定代理人:仁某(系原告之母),女,1982年11月1日生,住沛县五段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春,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峰,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沛县魏庙镇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范正磊,该院院长。住所地:沛县魏庙镇南外环路。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天武,男,1975年12月20日生,住沛县大屯镇。原告戚某与被告沛县魏庙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戚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交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戚某负担。审 判 长 朱 耘审 判 员 李 魁人民陪审员 关媛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