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8601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与青岛瑞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青岛瑞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773号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绿景大厦1幢513室。诉讼代表人:刘素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佳斌,公司员工。被告:青岛瑞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37号311室。法定代表人:朱军祥。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诉被告青岛瑞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于同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沙 丽代理审判员  孟焕良代理审判员  毛林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柳 佳?PAGE*MERGEFORMAT?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