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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7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与宁夏双赢圣源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宁夏双赢圣源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549号原告: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高新区科技园A栋楼6号。法定代表人:方吉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生,男,该公司销售经理。被告:宁夏双赢圣源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滨河工业园区红墩子工业园区188号。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双赢圣源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赵生会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84元,减半收取计1392元,由原告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 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锁莉萍书 记 员  王倩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