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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9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安兴俊与被告南京约客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兴俊,南京约客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9887号原告:安兴俊,女,1991年10月5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蕾,江苏省律师协会维护农民工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被告:南京约客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高新园天元吉第城8幢110号门面。法定代表人:乐林。原告安兴俊与被告南京约客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安兴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处分。安兴俊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兴俊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宜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