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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56顾佃春与于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佃春,于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1执56号申请执行人顾佃春,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住响水县。被执行人于凯,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住响水县。本院在执行顾佃春与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正广代理审判员  史伟冬代理审判员  贺永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素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