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楚灵芝诉许双琼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灵芝,曹胜全,许双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1民初1444号原告:楚灵芝,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告:曹胜全,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许双琼,女,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原告楚灵芝与被告曹胜全、许双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楚灵芝撤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计530元,由原告楚灵芝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谢齐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