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执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牛雪飞、赵庆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雪飞,赵庆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956号申请执行人:牛雪飞,男性,1972年2月27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赵庆涛,男性,1978年10月24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雪飞与被执行人赵庆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履行法律义务。2017年7月5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500元过付款、50元执行费;执行款项已经支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812执9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孔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珍 关注公众号“”